三、分销
本期债券可于2011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进行分销。承销商间不得分销。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认购资金缴纳
承销商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含11月30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认购资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商未按时缴付认购资金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单位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一期)认购资金(或逾期违约金)。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深圳市财政库款
收 款 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账 号:271001
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011584002005
五、债权确认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分销认购人、承销商托管在国债登记公司的债权,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同时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公司)确认分销认购人、承销商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的债权。
六、其他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11〕71号)、《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深财库〔2011〕70号)规定执行。
附件: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