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还本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市财政委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六条 市财政委于还本附息日的5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库司)还本付息资金缴付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于还本付息日的2个工作日前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拨付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拨付到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到达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八条 承销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缴付深圳市政府债券认购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市财政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全年天数)×逾期天数
第十九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商支付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商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全年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付应还本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部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全年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财政委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商将认购深圳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规定的国家金库深圳市分库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