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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深财库〔2011〕71号)


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做好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自发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自发行2011年政府债券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政府债券是指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拨付发行费并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为办理还本付息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2011年债券发行总额为22亿元,其中3年期、5年期债券各11亿元。
  第四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统一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简称市财政委)组织发行,并向承销团成员拨付发行费。

第二章 深圳市政府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定价发行。参与投标的机构为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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