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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贯彻落实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继续开展公务员东西部对口培训。依托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围绕重庆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做好东西部对口培训工作,促进我市公务员进一步更新观念、开阔视野,提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方法、组织管理等方面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推动我市公务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每年举办2期对口专题培训班。

  (四)深入推进公务员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研究相关学习政策,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公务员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倡导公务员在职参加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历学位教育,进一步改善公务员队伍学历学位结构,培养一批高学历、高素质、复合型的公共管理人才。

  四、培训管理

  (一)创新培训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员培训的权益,履行公务员参加学习的义务。以脱产集中调训、自主选学、网络培训为主,并加强培训实践锻炼,有计划地安排公务员到条件艰苦和群众需要的基层去锤炼作风、增长才干、砥砺品质。根据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和培训专题,深化市内学习、市外考察“两段式”培训,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吸引力和实效性。努力满足培训者的多元化、个性化、差别化需求,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二)建立培训计划生成制度。全市各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明确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要把需求调研作为培训计划生成的必经环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根据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个人需求设计培训项目。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施教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生成充分满足各类需求的培训计划。

  (三)实行培训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重点制订培训计划,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牵头部门申报审批。市级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区县(自治县)除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干部以外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培训计划,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未经审批的培训计划,其学时和学分不得计入个人培训档案。

  (四)完善培训施教机构准入制度。研究制定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质认证标准,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准入制度,对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对资质优、管理好、信誉高的社会培训机构,经审核同意后可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加强对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管理,依托行政院校和市内有关高校建立一批具有重庆特色的公务员培训基地,逐步建立功能完善、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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