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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

  四、债权托管和确认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投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债券认购资金和债权结算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于缴款日规定时间前将认购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深圳市分库;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托管在国债登记公司的债权,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通知证券登记公司确认分销认购人、承销团成员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的债权。
  五、分销
  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六、投标系统与应急流程
  (一)投标系统。债券招投标工作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承销团成员通过该系统远程终端投标。
  (二)应急流程。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竞争性应急投标的截止时间为当期债券竞争性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七、考核要求
  将承销商在债券发行投标中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组建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依据。
  八、其他
  (一)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将邀请有关方面工作人员担任观察员。
  (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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