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教委、残联要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六)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全市各级救助保护机构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对进入救助保护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为其提供文化及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年龄较大、不适应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或有务工愿望的,要在人力社保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鼓励其自强、自立。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单位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要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教育保障制度,教育政策要向流浪未成年人倾斜,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考虑流浪未成年人。

  三、加强领导,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二)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分工合作,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互相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