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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1)

  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条 设置景观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安全、环保、节能,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规格、效果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一条 景观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污浊、腐蚀、陈旧、损坏的,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更换。
  景观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挑檐、阳台、房屋外墙以及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变更、修饰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变更、修饰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立面的,按照违法变更、修饰立面面移每平米处以1000元罚款;
  (二)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拦的,按照应当设置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罚款;废水、泥浆随意排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场地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擅自设置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拒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没收;有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情形的,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工具或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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