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需要占用的,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拟设位置平面图等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井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阳经营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弪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所。
停车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有序。
不得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
第二十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残缺、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以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第二十一条 在市区地面上设置的市:女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垒、整洁、完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多位以及丧失功能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斫或者清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保持清洁,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岸坡、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存积垃圾、污物;
(三)各类运行、停泊船只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第五章 户外广告、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