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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1)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2011年8月30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市容管理。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水域、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标志、景观灯饰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交通、公安、工商、民政、卫生、水务、环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管理各项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并有权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

  第七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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