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内容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4日)修改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完善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土地资产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将符合储备条 件的国有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前期适度开发利用,以集中统一保障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