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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2-3个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问题,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设立1-2个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乡镇财政承担。
  (三)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切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8号)精神,对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扶持政策要落实到位。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拔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经民政部门认可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并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管道煤气初装费和电表、水表接入费。
  (四)健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养老机构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的社会化。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它商业用房。
  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当地五保、“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设施、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床位和设施还有空余的,允许向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短期(最长2年)出租,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事业法人登记问题的通知》(浙事登〔2009〕1号),为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全市所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确立事业法人资格。
  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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