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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招用本市户籍“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退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再就业优惠政策。公益性岗位按享受政府补贴对象老人数4: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4个补贴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每个老人上门服务。市区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招用上述对象,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市、县(区)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加大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力度。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有自建或租赁的场所,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符合建设、消防等部门要求,布局符合规划,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设置床位数在30张(含)以上,民政部门应同意批准其申办,城建、规划、国土、卫生等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力度。市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市财政补助1000元。租用用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由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每年补助200元。各区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各县补助标准自行制定。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区要确定补助范围、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报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支持农村综合福利中心建设。鼓励农村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对象。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综合福利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补助10万元。市区乡镇新建综合福利中心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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