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依托“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室,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设老年人求助电话、日托室、洗衣室、理发室、聊天室等服务设施,组织实施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信息咨询等居家养老服务,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的服务。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管理,在辖区组织义工队伍,开展义工服务。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
(四)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采取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从事养老服务事业,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培育各种形式、各种层次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12年,力争全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总床位数的50%。
三、政策措施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一是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补助力度。对城乡社区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各县财政应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市财政对市区城市社区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二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各县(区)财政应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政府购买岗位、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乡镇(街道)财政及村级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市区政府购买岗位、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对市本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行经费由市财政按平均每个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区财政给予配套。市区农村三星级以上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农村“星光老年之家”日常运行经费由市财政按每个每年1万元补助,区财政、乡镇(街道)、村给予必要配套。日常运行经费补助,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考评合格后拨付。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全市每年要确定一批重点扶持的为老服务中介组织和家政服务公司,对列入重点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少于5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建立为老服务准入制度,加强对社会为老服务组织的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考核优秀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