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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0〕5号)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市、县(区)国办养老机构,建设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2年,市、县(区)两级都要建成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可与现有的社会福利院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市、县(区)财政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快农村综合福利中心建设,推动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快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综合福利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选好中心主任,规范用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制度,优先招收具有专业护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福利中心工作,优化工作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综合福利中心作用,扩大服务范围,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到2012年,全市80%以上乡镇建立综合福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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