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办法及期限,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浙财社字〔2004〕156号)、《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社〔2006〕181号)和湖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二)预防失业的支出项目。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进一步帮扶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实际就业人数在100以上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根据培训人数和效果予以适当补助,每年补助的总额度最多不超过当年该用人单位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的30%,且每人每次的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填写《湖州市区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湖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核准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开展在岗(转岗)培训实施方案及培训效果、在岗(转岗)培训人员名单及参加失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实际培训费用后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清单、《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在当年10月31日前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将培训补贴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培训补贴拨入参保单位账户。
用人单位巳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在岗转岗培训补贴。
四、基金的支出和监管
(一)支出比例的规定。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各项支出,要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办理,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作为该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用于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各项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优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应继续保持原有规模和增幅,除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支出不足时的政府兜底外,可适当调整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合理必需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