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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做好转衔服务。定点机构和教育、残联等部门要重视孤独症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的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融入社会生活。

  六、项目实施

  (一)确定定点机构

  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领导小组选择具有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基础的医疗、康复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承担诊治、康复训练任务,签订救助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确定救助对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孤独症儿童,采取家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推荐、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方式,填写《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申请审批表》,向受助对象发放《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中止救助,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报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其救助卡,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救助

  受助对象凭《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自行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训练。一旦选定康复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在接受康复训练前,定点康复机构要对受助儿童进行基线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开展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工作,并按照要求定期评估,掌握跟踪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为收训的孤独症儿童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登记填写评估效果情况,保存教学计划、训练记录、评估记录、家庭康复指导方案、回访记录等资料备查。

  七、经费管理

  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将受助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的收支情况每月定期记入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监护人负责保存)。定点诊断机构凭诊断证明、受助儿童相关经费支出单据及表格,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凭救助卡记录复印件、受助儿童相关经费支出单据及表格,定期进行结算;康复机构向孤独症儿童收取的康复训练费用低于本标准的,按实际收取费用给予补助。加强救助资金管理,救助经费不得用于救助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对弄虚作假、违反救助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回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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