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菜收购、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储备菜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储备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储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因承储企业责任造成蔬菜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因此造成蔬菜市场动荡的,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菜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
(一)不按储备计划完成储备菜购入,虚报、瞒报储备菜的数量、品种的;
(二)储备菜不经检验、检测,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入库,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对储备菜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储备菜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擅自串换储备菜的品种、变更储备菜的储存地点的;
(五)发现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菜腐烂、变质的;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储备菜贷款和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