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储备菜的储备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二章 储备点布局和承储企业确定
第九条 储备菜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按照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规模承储,科学保菜的原则,以调运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储备和近郊产地储备相结合,以现有冷库储备和近郊产地简易地窖储备相结合。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储备菜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储备菜质量安全检(化)验、检测设施;
(三)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建立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采取动态周转并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库存储备和委托合作社、生产大户在产地就地窖藏的静态库存。对承储企业建设和改造储备设施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第三章 收购和验收
第十三条 储备菜的储备计划,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城市区常住人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提出当年储备菜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意见,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菜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储备计划”)。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积极做好储备菜的购入。
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农发行。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入库检查验收制度。收购的储备菜入库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农药残留等检测,并登记造册,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入库。市农业部门负责储备菜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