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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建房规划。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科学选址。五保户的倒房原则上不再分散建设,由县(市、区)、乡镇集中安排入住乡镇敬老院。

  (二)建房面积。一般按每户1至3间(原则上一口人建1间,二至三口人建2间,三口人以上建3间),每间按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掌握。

  (三)建房施工。原则上由乡镇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在房屋施工期间,要在所建房屋显著位置悬挂《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责任牌》,便于社会各界监督。要建立建房前后资料档案,将建房过程以文字、图片和录像等形式予以记载,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立“温暖工程”统一标志。

  六、资金补助和管理

  (一)资金补助。一是因灾倒房重建资金按分级承担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级灾区群众倒房重建补助资金下拨之前,市、县(市、区)分别按每户不低于1000元标准下拨补助资金。二是积极向上争取因灾倒房重建资金。三是根据受灾严重程度和受灾群众负担能力,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补助资金向受灾严重地区、山区和需政府重点帮建对象倾斜,确保倒房重建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四是建房资金补助要体现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解决建房所需要的资金。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支持灾区群众建房。

  (二)资金管理。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建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资金分配要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制度,不得平均分配、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要严格发放手续,逐村逐户制作《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两份,经帮建对象签名、盖章后,一份由乡镇政府留存,一份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查。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做到及时跟进,跟踪检查和审计,全方位、全过程督查,坚决杜绝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各县(市、区)转移安置并临时救助因灾倒房群众,汇总上报倒房重建户台帐。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4月10日)。全面进行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各县(市、区)要保证重建资金落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因灾倒房重建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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