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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1. 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2.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3. 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进行防尘。

  4. 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十七)运送城市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2. 垃圾、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密闭化运输并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外露。

  3. 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并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

  (十八)运输煤炭、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捆扎封闭、遮盖严密。

  (十九)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进行清扫保洁应规范操作,主要道路每日洒水降尘不得少于两次,防止扬尘污染。

  二、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内容和单位责任分工

  (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物料堆场、工业固体废弃物和餐饮、娱乐、宾馆、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场、渣场和供热管道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区内建筑施工场所(含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沙石等建筑材料堆放场所、环卫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交管部门协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区(含途经城市区)土方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五)市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六)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区绿化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做好绿化铺装裸露地面,浇灌冲洗花草林木等防尘工作。

  (七)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实施营运车辆资质审验时,对不符合扬尘防治运输要求的车辆,暂缓审验有关证照,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予审验道路营运证或吊销道路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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