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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1〕107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扬尘污染主要是由建筑施工,房屋拆迁,公路建设和维修,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近年来,我市环境质量有了很大改善,但空气污染仍然较为严重,特别是扬尘污染问题非常突出,已成为我市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城市区(规划城市环城路以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和降低粉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碧水蓝天工程建设,维护市民环境权益和城市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路档。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闭合。

  河道施工、穿越城市区的大型交通道路施工,应按照上述要求,实行分段施工。

  (三)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存放等临时性措施。

  (四)工程场地内应当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等。施工单位应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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