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发现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审查专家:
(一) 因相关原因,不能满足审查工作要求的;
(二)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审查专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审查专家进行约谈告诫,经告诫无效的,终止其审查活动:
(一) 审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审查工作,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 审查工作期间,不按审查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与审查无关的人员,或与被审查单位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审查专家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故意隐瞒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 在审查工作中不遵守保密承诺的;
(四) 自行与申报单位联系、核实申报材料中有关事项的;
(五) 干预其它审查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审查结果公正性的;
(六) 互通审查信息,并将审查意见向外透露的;
(七) 出现严重审查错误的;
(八) 经考核评价不满足专家要求的;
(九) 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审查专家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资质审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1.《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工作纪律》;
2.《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3.《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保密承诺书》。
附件1:
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