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资质审查专家库的建立:
(一)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建设主管单位、各建设行业协会(学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推荐专家人选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推荐单位对推荐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厅各主管处室(单位)会同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并予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员入选专家库。
厅各主管处室(单位)对取得审查专家资格的人员,组织专项业务培训。审查专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审查。
第七条 审查专家每届任期三年,选聘工作在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专家的数量、专业划分等,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在审查工作开始前,审查专家应签署工作纪律承诺书,保证在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对涉及保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之前应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审查专家对申报材料应独立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在审查工作中,审查专家与被审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审查专家所在单位与申报单位属同一地市或企业集团的;
(二) 审查专家或亲属在被审查单位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审查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审查工作中,审查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时参加审查活动。专家确认参加审查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审查的,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
(二) 在审查工作期间,服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自觉接受监督;
(三) 对申请的具体指标和事项独立作出定量或定性的评定结论。每天审查结束后,将审查相关的各类资料全部移交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查结果,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审查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审查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 不得接受被审查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廉洁自律,不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