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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厅各主管处室(单位)会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发布前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资质审批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量,确保审查结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建设行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行业资质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园林施工、市政施工、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编制、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类型单位资质资格。
  审查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参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查的人员。
  第三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建设行业资质类别建立统一的审查专家库,并负责审查专家的选聘、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资质审查专家库的建立以及审查专家的选聘、考核和使用接受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和厅法规处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选聘

  第五条 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纪律性强,个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 在建设行业从事企业综合管理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专业资质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 熟悉行政许可、建设行业资质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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