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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下达《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下达《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审 查

  第六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统一的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以及审查专家的选聘、考核和使用按照《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厅各主管处室(单位)根据资质申请类别、数量和资质审批时限等实际情况,会同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按照资质规定的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审查中的相关政策性问题由厅各主管处室(单位)负责解释。对于涉及安全生产和重大民生等审批事项,在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前,厅主管处室(单位)可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察看。
  第八条 在专家审查会开始前一个工作日,由厅主管处室(单位)会同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按照资质类别以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审查专家,并通知专家本人参会,被抽取的专家不得与被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专家只针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资质分级标准的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除此之外的因素不作为审查依据。
  第十条 专家必须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每个单位的申报材料应至少由两名专家在不交换审查意见的情况下独立审查,并分别填写资质审查表。当两名专家审查意见一致时,该意见即可作为专家审查意见,当两名专家审查意见不一致时,由第三名专家审查,第三名专家意见作为终审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审查会的费用由厅各主管处室(单位)负责筹集。

第四章 签 批

  第十二条 对专家审查合格的申请事项,厅各主管处室(单位)按照程序办理相关签批手续。首先由厅各主管处室(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审签,在处(单位)务会上通报情况,然后直接由处室(单位)一把手审签,最后由分管厅长或厅长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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