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1〕26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建管局,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建设行业资质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使资质审批制度更加合理、程序更加简化、管理更加规范,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质审批,是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建设行业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含资质变更、资质有效期延续)。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行业资质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园林施工、市政施工、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编制、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类型单位资质资格。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申请人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资质审批事项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受理。
第五条 收到资质审批申请后,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会同厅各主管处室(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下达《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