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通知
(郑政文〔2011〕26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的管理,本着依法行政、责权明晰、全面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加强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系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造和与之相关的市场、现场活动。
二、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各区建设部门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和考核。郑州新区建设局负责对郑东新区建设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国际物流园区建设局具体承担的工程监管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金水区建设局、二七区建设局、中原区建设局、管城回族区建设局、惠济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建设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综合保税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国际物流园区建设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各开发区建设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应依据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规章、规定严格监管。不得降低监管门槛、放宽监管尺度,并在以下方面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