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层层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排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检查组,逐级进行工作部署,充分发动社区、居(村)民,深入排查火灾隐患。要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明确每个网格排查的人员、任务及工作责任,并为排查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建立“户籍化”台账,做到单位场所底数清楚,火灾隐患排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二)集中整治火灾隐患,依法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清剿整治重点,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整治火灾隐患。对排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及时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多种手段督促整改。要坚持严格执法,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并督促落实整改计划、措施和责任。(三)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12345”和“9600119”等便民服务热线的作用,对于市民投诉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查实、及时回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原有消防监督举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核查力度,形成全民参与的“清剿火患”防控格局。
(四)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全社会消防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继续深化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完善建筑消防设施,不断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专题培训,加强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最大限度防范和遏制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25日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和人员职责,迅速部署排查整治工作。
(二)开展实施阶段(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2月6日)。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不漏一个村庄、不漏一个单位场所;对已排查过的区域、场所,要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隐患彻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