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地要加强统计管理登记工作,建立真实可信、及时更新、共建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完善统计、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组成的基本单位名录资料交换共享平台,加强基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管理、交换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广统计登记进政务大厅,使统计登记成为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性工作,确保新增企业及时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县、乡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及时维护更新,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准确完整。
(六)加强培训,提高基层统计队伍素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重视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不断提高基层统计队伍整体素质。要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各市统计部门要建立对大中型企业统计人员的轮训制度,各县统计部门要建立对小型企业统计人员的轮训制度。企业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制定年度统计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思想过硬、品德优良、专业精深、作风扎实的基层统计队伍。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统计工作,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正确运用统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管理提供统计保障。要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保障基层统计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要将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普查所需经费,应根据辖区拥有的人口数、调查单位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好本级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对于各级统计部门抽中的以反映城乡居民收支情况为主的记账户及其辅助调查员、县乡明确的村居统计调查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度进行调整。县、乡两级要切实改善统计部门工作条件,保障基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