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推行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强化措施,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要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为工程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提升技术手段,建立结构合理、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统计网络体系;要督促企业完善网络环境和软硬件设施,确保企业实现统计网上直报;要加强督导检查,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措施,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二)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加强基层统计力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要不断调整充实统计力量。各类开发区(园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各乡(镇、街道)可明确相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根据人口总量、经济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要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体制,确保乡镇统计队伍稳定。各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类企业要建立统计负责人制度,大中型企业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各类企业要设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企业统计负责人对企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实施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制度,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全行业统计,实现由部门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等。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要接受本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资料要同时报送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发布全局性经济社会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本级政府统计部门协调衔接,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
(四)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统计信息化列为本地、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纳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各级要根据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要求,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保障国家、省、市、县、乡五级计算机网络运行畅通。要建立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机制,积极构建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大力推广企业直报系统,提高企业联网直报能力和网上直报率,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和管理的现代化。各级、各部门要重视统计信息化队伍建设,充实计算机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