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
第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