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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附件: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


  附件: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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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至60 ┃    ┃    ┃    ┃    ┃    ┃    ┃    ┃    ┃    ┃70周岁 ┃月养老 ┃
┃补缴标准   ┃    ┃61周岁 ┃62周岁 ┃63周岁 ┃64周岁 ┃65周岁 ┃6 6周岁 ┃67周岁 ┃68周岁 ┃69周岁 ┃    ┃    ┃
┃       ┃ 周岁 ┃    ┃    ┃    ┃    ┃    ┃    ┃    ┃    ┃    ┃及以上 ┃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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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缴 ┃    ┃    ┃    ┃    ┃    ┃    ┃    ┃    ┃    ┃    ┃    ┃    ┃
┃一档 ┃   ┃62130  ┃ 60630 ┃ 59130 ┃ 57630 ┃ 56130 ┃ 54630 ┃ 53130 ┃ 51630 ┃ 50130 ┃ 48630 ┃ 47130 ┃ 601  ┃
┃   ┃总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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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缴 ┃    ┃    ┃    ┃    ┃    ┃    ┃    ┃    ┃    ┃    ┃    ┃    ┃
┃二档 ┃   ┃50350  ┃ 48850 ┃ 47350 ┃ 45850 ┃ 44350 ┃ 42850 ┃ 41350 ┃ 39850 ┃ 38350 ┃ 36850 ┃ 35350 ┃ 492  ┃
┃   ┃总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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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缴 ┃    ┃    ┃    ┃    ┃    ┃    ┃    ┃    ┃    ┃    ┃    ┃    ┃
┃三档 ┃   ┃38560  ┃ 37060 ┃ 35560 ┃ 34060 ┃ 32560 ┃ 31060 ┃ 29560 ┃ 28060 ┃ 26560 ┃ 25060 ┃ 23560 ┃ 383  ┃
┃   ┃总额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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