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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晃政办函〔201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40号),要求对县乡二级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清理,并于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行政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相关解读

  1、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主要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行政强制设定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项(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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