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吉林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组织、动员,建立应急献血者队伍,并保证固定、流动采血点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市卫生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血液采集、使用和血液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市、县(市)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对献血工作给予支持,不得阻碍和干扰献血工作。
第五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倡导公民积极参与献血活动,定期、多次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
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定期献血。
第六条 确定每年2月、10月为"无偿献血活动月",倡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活动月中组织开展集体献血活动。
驻本市各高等学校应当积极配合采血工作,按照市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集中组织在校学生参加献血日活动,集体献血。
第七条 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科普性宣传,并配合献血月活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