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湘发改法规〔2011〕1631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单位、各市州发改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的要求,我们编定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现已通过省政府审核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市州、县级发改部门可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参照本依据编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并向社会公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五十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四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十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五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
十三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
十三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
五条
9、《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0、《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11、《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13、《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
十二条
1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四条
16、《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
二条
17、《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
二条
18、《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
五条
19、《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
四条
20、《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
2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
十八条
22、《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
23、《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24、《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
八条
25、《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
七条
26、《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