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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3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全面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目标,现就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卫生监督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强化卫生监督工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提高认识,把该项工作作为补充和延伸基层卫生监督服务力量,完善卫生监督网底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分工,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主,以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管理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有关规范及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明确卫生监督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分工,确保协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培训制度,加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根据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指导、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实施监督协管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及时做好相关业务咨询、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三、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考核机制和服务质量动态评估机制,确保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协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协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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