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
㈠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的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由同级财政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安排适当定额补助,高于省里制定标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具体实施办法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方案后再参照进行。
㈡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学生可参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中规定的职业中专业余班、函授班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对涉农专业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的学生,视同全日制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因学费免收而产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缺口,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予以补助。
三、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目标责任制和专项督导制度
㈠实行市、区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要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市、区年度绩效评估指标考核体系中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出的要求,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
㈡在把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督导,重点对各级政府统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四、保障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㈠根据财力情况,加大职业教育投入,逐步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2011年秋季开始对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学生免除学费,2014年前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制度。实施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继续执行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的要求,并根据财力状况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
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㈢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市有关部门每年公布全市各区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情况等,并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部分未达到省定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未达到市定标准的区进行通报,促进法定职业教育经费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