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1〕4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教育局、发改委、经发局、商务局、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房产局、建设管理局、公务员局、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管理局、
市公务员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以及《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在新的起点上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厦门市跨越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根据福建省《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就支持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㈠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投入。2011~2012年,我市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的一定比例,应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保证实训基地建设的需要。支持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实训基础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扩建实训基地,至2015年建成3-5个区域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或特色专业公共实训基地。
㈡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
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