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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在川重点企业:
  现将我办制定的《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会计监督,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规范监督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指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依法对在川企业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四川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第二条第(三)款“专员办应重点关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建立重点企业年报分析制度,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对这些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规定,所选择确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一批重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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