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3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无锡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以下简称“监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工程。深度超过10米(含10米)或虽未超10米但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为一类深基坑工程,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未超5米但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为二类深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基坑工程勘察、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监理、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及周边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建设中,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未在本市使用过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应当结合本市实际,作专题研究、论证和试点后,方可推广使用。
第二章 工程前期、勘察与设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