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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中小改革函〔2011〕349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全国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项目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按照今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的全国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座谈会精神和11月召开的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布置及培训会议要求,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运行监测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目的是及时掌握和动态了解我省中小企业实际经营和成长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指导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任务安排,我省到年底须完成600家中小企业数据月报送任务,到2015年须完成3000家。其中对中小企业的挑选按以下两个原则进行:一是在行业和区域分布上,基本符合中小企业数量分布实际状况,各行业和地区应有相应代表;二是在企业规模上,按照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比例为中型10%、小型30%、微型60%。

  (二)工作原则

  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运行监测与政策扶持相结合。今后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优先支持进入直报系统的企业。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应纳入直报系统。对进入国家监测系统的企业,省局将授予其“运行监测企业”的牌匾。

  二是运行监测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有效利用企业直报数据,积极探索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培训等工作相结合进行的方式和途径。

  三是运行监测与工作考核相结合。各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

  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由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会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完成。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制定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指导、考核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工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监测数据分析审核上报、监测系统维护和操作问题解答等。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指导和协调本地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站工作,并审核企业数据和企业名单上报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全国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点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监测企业,督促监测企业每月按时上报数据,审核数据并上报本地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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