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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无锡市“十二五”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三)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示范项目。在“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能效测评、能耗审计、能效公示、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
  (四)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结合旧城改造、小区环境整治、屋顶“平改坡”、临街建筑外墙美化等,探索业主主导、政府奖励的既有住宅、机关办公用房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路子。节能改造可以先易后难,优先采用屋面保温改造、屋顶“平改坡”、门窗改造、增加遮阳、改装太阳能楼道灯、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最后围护结构改造。
  (五)组织实施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项目。在2010年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基础上,力争“十二五”拿到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按照要求实施好各个可再生能源建筑项目,利用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机遇,在太阳能光电、光热、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二节 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理。在无锡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高度,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安排,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无锡市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的力度与深度,稳步推进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依据《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方面的激励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特别是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的配套政策。在大力进行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时期,及时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和实施办法,从建筑区域规划、建筑工程立项、建筑结构设计、绿色建筑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维护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引导。适时研究出台不同类型建筑建设中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各项政策。跟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工作发展状况及相邻省市的政策发布,及时编制和修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完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
  (三)加大技术推广力度。严格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技术公告》的要求,严把产品准入关,强化过程检查,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节能产品及时清出市场。同时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工艺,促进先进高效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
  (四)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充分利用好市政府安排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发挥好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适时制定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杠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优化使用节能专项资金,强化专款专用的执法检查,加大技术含量高、产品竞争力大的企事业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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