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现结合我市市区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属无锡市市区户籍,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居民,在其死亡后使用市殡仪馆普通殡葬专用车接运,并在市殡仪馆火化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150元/具(含5楼以下楼层费,遗体收敛、装卸费,电梯运送免收楼层费);
2.遗体存放100元/具/天(普通冷藏柜,时限不超过3天);
3.遗体火化费750元/具(普通火化设备);
4.骨灰盒费200元/只。
(二)针对《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民丧葬免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民事〔2010〕10号、锡财社〔2010〕72号)中的特殊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免除小告别厅租用费(120元/场)和在市殡仪馆1年骨灰盒寄存格位费(90元/年)。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的免费对象死亡后,承办人(一般应为直系亲属)凭属地公安部门、等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1份;
3.死者为特殊对象的,需提供《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居民丧葬免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民事〔2010〕10号、锡财社〔2010〕72号)中第七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死者为符合本政策免费对象的,在市殡仪馆火化时,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核实无误的,费用直接予以免除;如核实有误的需先行缴费,确属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死者的有关证明后,再办理退费手续。消费的项目超出免除标准的部分由丧户自行承担费用,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能抵充其它消费项目。
(三)无锡市市区户籍人员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承办人(一般应为直系亲属)可在3个月内凭有效证件、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和发票,在市殡仪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四、经费管理
(一)本办法免除的费用,从市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列支。
(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免除费用,由市殡仪馆先期垫支,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填写《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见附件2),由市殡葬管理处审核盖章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按实际免费部分给予补贴,于次月直接将经费核拨至市殡仪馆。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殡仪馆按照本办法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准确率,落实好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
(二)市殡葬管理处应认真核实市殡仪馆上报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严把审核关;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无锡市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死亡人员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死亡时间
| 火化时间
| 免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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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与死者关系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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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项目
| 免费标准
| 实际消费金额(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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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接运
| 15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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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存放
| 100元/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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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火化
| 750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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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盒费
| 20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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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告别厅
| 120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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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骨灰寄存
| 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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