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
(川办函[2011]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学习贯彻落实好
《条例》,深入推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总结和固化了近年来我省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必将有力推动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健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容貌秩序的规范、环境卫生的治理和设施建设的加快,为常态推进治理工作构筑了稳定高效的法律支撑体系、科学规范的法治保障体系,意义重大而深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
《条例》的法律地位及其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和贯彻
《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刻理解和领会
《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
《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