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激发社会信用需求。鼓励和支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国债资金项目、政府贴息项目中,使用企业、个人信用评价信息和信用报告,指导和规范信用评价市场,推动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推动企业和个人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等信用评级技术在信用服务机构中的应用。
(五)大力推行行业信用自律。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他各行业组织的作用,制定实施具有行业特性的信用自律规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并将行业信用自律纪录与数据平台对接,实现信用自律的社会化。
四、不断完善信用监管体系
(一)重点强化司法领域的信用监管。围绕具有无锡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惩防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法院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包括涉案受理、诉讼判决和案件执行的信用记录制度。
(二)重点强化金融领域的信用建设。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规范金融机构从业行为,宣传金融政策法规,普及金融知识;大力维护金融债权,打击恶意拖欠借款、逃废债、恶意骗保骗赔等行为;推动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及保险、证券期货等信用监管专业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推进和完善上市公司信用管理。推动银行、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和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鼓励参与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地方经济。
(三)重点强化劳动领域的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大力推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库;研究制订针对失信单位的重点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在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入有法律事务机构参与的集体协商“第三方”,规范企业分配收入秩序。加强《
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改进完善协调和考核机制。
(四)重点强化产权领域的信用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监管,提升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水平,加快构建行政、司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展“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侵权防范机制,防止和杜绝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不断完善信用奖惩体系
(一)加大守信受益奖励。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二)加大信用预警通报。突出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贷、诉讼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及时加以跟踪、监测,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通过政府网站、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企业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建立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
(三)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失信的性质和程度,由信用主管部门做出监管性惩戒,由管理职能部门做出行政性惩戒,由金融、商业服务机构做出市场性惩戒,由司法部门做出司法性惩戒,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用反面案例来产生社会震慑力,达到约束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目标。对于信用记录良好、商誉高的市场主体,在监管中采取倾斜政策,降低其商务成本。
(四)加大市场规范整顿。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构筑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诚信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集体审价制度,探索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惩治和价格违法信息的披露力度,完善价格公示、价格听证制度。
(五)加大信用修复督查。对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信用,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六、不断完善数据征信体系
(一)建设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立市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同时增加行业协会、企业的直接报送和区域间的信息交流;推动政府职能机构所属专业征信平台与市企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的对接共享,建立一个数据全面、更新及时、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拓展查询、发布等服务功能;建设全市企业、行业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二)建设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按照重点涉信人群分布特点,逐步征集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公用事业单位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覆盖面较广的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积极推进建设一个包含个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库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在保证安全性和系统运行前提下共享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个人基准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三)建设政府与征信机构共享平台。为解决信用信息数据覆盖面的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兴建的数据库与征信机构投资兴建的数据库信息共享机制。即基础信息、管理产生的信息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采集,经营信息、评级产生的各类信息由征信机构采集,双方数据定期交换,最终形成相对完整的信用信息,为政府部门的联通监管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决策提供相对准确的信用信息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