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保局无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4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保局《无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意见
(市人保局 2011年9月)
为加快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保险统筹层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80号)精神,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
二、市级统筹在建立风险调剂金的基础上,实行政策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的“五统一”。
(一)统一制度政策。规范和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规定。
(二)统一待遇标准。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统一乙类自理比例;统一基金支付比例;统一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三)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规范;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考核标准和违规处罚等办法;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模式;统一定点机构分级管理评价和考核办法。
(四)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全市统一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市、市(县)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提出年度扩面、基金收支计划、预(决)算草案,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编制全市基金年度预(决)算方案,由市人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上级人保、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