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标准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4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调整市区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服役期未满3年的市区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标准调整为每人4万元;服役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从其服役年限的第3年起,在4万元的基础上,每服役1年增加0.3万元。
二、市区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