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坚持和鼓励公司化和规范化的行业发展方向,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坚决清理出租汽车行业中的违规经营行为,禁止和杜绝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违规转让和私下炒卖。各地新增的出租汽车运力应实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由企业全资购车并聘用驾驶员,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经营;推行现有的个体出租汽车委托专业化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以合同方式明晰个体车主、企业双方的法律关系。受委托的企业必须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除聘用驾驶员外,不得再委托他人行使经营权。各地要加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申请配置和延续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六、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各地要组织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监控手段和措施,彻底清理各类非法营运车辆。在大型商业网点、交通枢纽、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重点地区,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营运团伙等重点对象,要采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等形式坚决予以打击,为出租汽车的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七、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职业素质,严格执行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教育和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营运、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杜绝拒载、绕道、多收费等违规行为。支持和鼓励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要深化文明行业创建,建设“文明服务之星”、“文明标兵车”等出租汽车服务品牌,树立窗口形象。各地要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员续聘的重要依据,向社会公布。
八、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并督促企业执行。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转移营运风险等行为。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不能简单粗暴,以罚代管。积极妥善解决在经营中存在的涉及驾驶员利益的各种实际问题,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地要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