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政〔201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落实市(县)长负责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落实市(县)长负责制。要组织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监察(纠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质监、环保、工会、信访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深入行业基层,及时了解出租汽车行业动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制定完善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的管理办法。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完善促进本地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的管理办法,从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有效的规范管理措施,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科学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分担率等因素,科学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同时,要研究建立本地出租汽车调控指标体系,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城市化进程要求进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和调控出租汽车投放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四、培育大型骨干出租汽车企业。要重点抓好出租汽车行业的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培育大型骨干出租汽车企业、集团,促进资源向优质骨干企业集聚,实现企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提高市场调控能力,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