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前期专项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各地上报前期专项经费申请、省水利厅提出初步安排建议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提出年度前期专项经费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省级前期专项经费使用回收合同,再联文下达省级前期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第八条 前期专项经费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确因承担前期项目责任单位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须对前期专项经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申请前期专项经费的原渠道重新报批。前期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对前期专项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前期专项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前期专项经费应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内,按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项目开工建设后,安排的省级前期专项经费应及时归还,或从省级安排该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中扣还。回收的省级前期专项经费缴入前期专项经费资金专户,并入下一年度的省级重大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中安排使用,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对因客观条件影响确实无法获批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已发生的省级前期专项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其余未发生的省级前期专项经费回收到前期专项经费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由省财政厅建立台帐,准确反映前期专项经费的拨付、收回等情况。使用前期专项经费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在第二年1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书面报告本年度前期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省财政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通报本年度前期专项经费拨付、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 前期专项经费的拨付、回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前期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